《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25年9月24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2025年11月20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18日前反馈至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2号楼A,邮编:333000,电子邮箱:jdzrdfgw@163.com。公众可以登录景德镇市人大新闻网查阅草案全文,网址:http://jdzrd.jdz.gov.cn。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6年3月19日
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水资源水质、土地利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等保护活动。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水库设计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沙洲、岛屿、滩地、行洪区等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二百米的区域。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浯溪口水库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将浯溪口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浯溪口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合理布局产业,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污染和保持优质水资源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浯溪口水库保护属地职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浯溪口水库保护工作。
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浯溪口水库保护工作,鼓励其将浯溪口水库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浯溪口水库面积、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库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是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运行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防洪、抗旱、供水、发电等调度运用;
(二)负责水资源日常管理和有利于水质保护的增殖渔业资源利用;负责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监测和效果评估工作;
(三)负责收集、处理正常蓄水位范围内漂移、散落的垃圾;协助做好水库水环境监测和预警;
(四)负责库区征收范围内的水域、湿地等资源的使用管理;
(五)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库保护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浯溪口水库库区临时淹没损失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对象、标准,保障因防洪调度等需要造成生产生活受到临时淹没影响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获得补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浯溪口水库上下游流域的协同保护,协调跨区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水资源调度工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协同治理、生态补偿等方式,共同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在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置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第八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水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废液;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从事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
(六)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及时回收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
(七)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在浯溪口水库正常蓄水位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洗车、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者装置;
(三)非法捕捞和垂钓具有水质净化功能的鲢鱼、鳙鱼等水生生物;
(四)露营、野炊;
(五)放牧、散养、放养畜禽;
(六)非法捕猎野生水生动物;
(七)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潜水设备或者未经批准的船舶、浮动设施;
(八)随意丢弃堆放垃圾、塑料用品等不可自然降解的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浯溪口水库正常蓄水位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的意见。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取水、排水等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浯溪口水库保护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浯溪口水库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浯溪口水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城乡村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集水区域内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培训,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制剂,推广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浯溪口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破坏浯溪口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可以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结合属地乡镇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科学规划水库的禁钓区和禁钓期,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应当在禁钓区设置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域和时间。
第十六条 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按照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
(二)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
(三)禁止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无人机(船)、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五)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或者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六)禁止销售渔获物;
(七)禁止向水库水体和沿岸倾倒或者丢弃饵料包装、渔具等垃圾、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浯溪口水库利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乡镇选择绿色低碳型乡村建设项目,并且在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在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利用浯溪口水库或者水库资产从事旅游开发活动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浯溪口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已在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开发活动,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垃圾等污物、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的,开发单位应当及时补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丢弃堆放垃圾、塑料用品等不可自然降解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钓区和禁钓期进行垂钓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二)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无人机(船)、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或者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由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渔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两项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实施行政处罚,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赣公网安备 3602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