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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6-10-16 16:26 访问量:

第32号

《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

(2026年7月30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水资源水质、土地利用、水利工程安全等管理和保护活动。

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岛屿、滩地、行洪区等区域。

浯溪口水库保护范围是指水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二百米的区域。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浯溪口水库保护工作,将浯溪口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浯溪口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布局产业,改善生态环境,采取对策和措施防治水污染,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保护的宣传教育,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浯溪口水库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浯溪口水库防洪、抗旱、生态流量等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对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保持、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浯溪口水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浯溪口水库水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条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机构负责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运行和水库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做好防洪、抗旱、供水、发电等调度运用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库区征收范围内的水域、湿地等资源的使用管理,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库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有利于水质保护的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并做好监测和效果评估工作;

(四)负责收集、处理正常蓄水位范围内漂移、散落的垃圾,协助做好水库水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浯溪口水库库区临时淹没损失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对象、标准,对因防洪调度需要受到临时淹没影响造成生产生活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浯溪口水库上下游流域的协同保护,协调跨区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水资源调度工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协同治理、生态补偿等方式,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浮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在浯溪口水库正常蓄水位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九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取水、排水等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浯溪口水库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浯溪口水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对人畜粪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浯溪口水库集水区域内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培训,推广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制剂,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二条  浯溪口水库利用应当符合防汛抗旱、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选择绿色低碳型乡村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浯溪口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利用浯溪口水库或者水库资产从事旅游开发活动的,应当符合旅游开发规划,并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已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开发,但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垃圾等污物、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的,开发单位应当及时补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浯溪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浯溪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水库水质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擅自建设养殖场从事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

(六)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安全和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三)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四)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结合属地乡镇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科学规划水库的禁钓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域和时间。

第十八条  在禁钓区以外的水域垂钓,禁止下列行为: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无人机(船)、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

(五)销售垂钓渔获物;

(六)向水库水体和沿岸倾倒或者丢弃饵料包装、渔具等垃圾、废弃物;

(七)垂钓具有水质净化功能的水生生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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